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炫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7059、18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八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廖炫翔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68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鑕靂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