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 莊明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後壁區農會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3定外,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臺南市後壁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是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本件訴訟,顯有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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