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遺產稅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4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戊○○
未○○庚○○巳○○卯○○午○○丙○○丑○○甲○○○辛○○壬○○癸○○
樓寅○○己○○丁○○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戌○○被上訴人申○○
酉○○辰○○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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