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1號上訴人乙○○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7年度訴字第761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肆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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