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8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8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8327號受裁定人即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因清償債務事件,請求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7年6月24日以97年度促字第38327號事件對債務人乙○○之支付命令撤銷。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分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乙○○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該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誤予核發,自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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