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13號聲請人 林英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97年度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
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收入,請併陳報種類、現值及提出證明。
⒉聲請人父親林O、母親林OO、已成年子女林OO及林OO95
、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依法應分擔扶養父親林O、母親林OO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
族系統表;已成年子女林OO及林OO無謀生能力而需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件。
⒋聲請前5年勞保、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⒌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證明文件。
⒍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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