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遺產稅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未○○、庚○○、巳○○、卯○○、午○○、丙○○、丑○○、甲○○○、辛○○、壬○○、癸○○、寅○○、己○○、丁○○、申○○、酉○○、辰○○、子○○因96年度家訴字第40號返還代墊遺產稅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仟貳佰零壹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肆萬零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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