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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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112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鵬雲企業有限公司上列異議人因交通事件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97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裁決處分之字號部分更正為「高市交裁字第裁32-BQ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裁決處分之字號部分,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高市交裁字第裁32-BQ0000000號」。
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武凱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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