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670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昇峰

被告 張培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誤用小額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8日上午9時23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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