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670號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昇峰
被告 張培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誤用小額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8日上午9時23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柯于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670號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昇峰
被告 張培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誤用小額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8日上午9時23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