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九號
上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四七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一О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猶指被告犯罪,經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間,連續向長興公司訂購建材計新台幣三十三萬餘元未付,涉犯詐欺取財罪嫌,與本案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云云(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五八號)。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部分,既經本院判決無罪,即無與未起訴之部分有何裁判上一罪關係,附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古金男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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