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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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Q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竊│期││台│2│台│上4││台│上4││││徒││中│偵5│中│8│77│中│8│77│││刑││地│0│高│訴2││高│訴2│││盜│四││檢│1│分│1││分│1││││月││││院│││院│││├──┼──┼────┼──┼─────┼─┼───┼────┼─┼───┼────┤││有││││台│││││││盜│期││台│2│中│上7││最│台2││││徒││中│偵5│高│更6││高│2│39│││刑││地│0│分│㈠2││法│上2│││匪│八││檢│1│院│││院│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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