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張麒正
被   告  曾松平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1,719元(即
以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乘以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
告現值,再除以該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式:1.5625平方
公尺x3萬7,500元/5層=11718.7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