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311號
原 告 李明先
被 告 洪長孚 即 洪瑞乾
蘇換
洪秋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蘇換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向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居間報酬
,惟查,其中被告蘇換已於起訴前之100年5月3日死亡,業
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一紙為證,依前開說明,原告對被告蘇
換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