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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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86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長興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蔡長興清償借款,惟
查,被告蔡長興(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
於103年4月2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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