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8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8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5日以李憲章為被告
,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有本院
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惟被告李憲章業於起訴前之104年3月
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李憲章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應已無當事人能力
,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說明,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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