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鳳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被移送人   曾健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5年3月24日以高市警仁分偵社移裁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健德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
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之玩具槍壹枝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曾健德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晚間
1時7分許,無正當理由隨身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枝,
在高雄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內,揮舞作勢要
射擊,經民眾舉報,員警於105年2月29日帶同被移送人前
往高雄市○○區○○巷0號前空地起獲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
枝,因認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等語。
二、前開移送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在案,復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堪信屬實。又扣案之
玩具槍經移送機關檢測之結果,其動力模式為壓縮彈簧帶動
活塞壓縮氣體,但無法發射彈丸,有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仁武分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1份在
卷可參,堪認扣案之玩具手槍並無殺傷力。惟查,被移送人
持有之上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其外觀與真槍無異,此有照
片附卷可稽,堪認被移送人持有上開玩具槍確屬類似真槍之
玩具槍。該玩具槍雖無法發射彈丸,但外觀上令人難辨其真
偽,併參其查獲當時之地為便利超商,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足以使他人誤認為真槍並心生畏懼,顯有致危
害安全之虞,且被移送人攜帶玩具槍亦無正當理由,被移送
人辯稱持有扣案槍枝係為拿著好玩的云云,並不足採,被移
送人有上開違序之事實,足堪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
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險程
度,及其行為時之動機及行為後之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末查,扣玩具
槍1枝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
,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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