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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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丁○○
戊○○己○○庚○○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就本院97年交訴字第22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鄭貽馨書記官林嘉萍通譯謝孟庭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己○○
丙○○訴訟代理人林健智律師被告甲○○
乙○○調解委員 蕭德昊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甲○○願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予原告,並當場交付現金新臺幣貳拾萬元予原告點收無誤。其餘新臺幣陸拾萬元共分六期給付,自民國98年2月20日至民國98年
7月20日止,每月一期,按期於每月20日給付壹拾萬元予原告。給付方法:匯入戶名丙○○設於頭城鎮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乙○○願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予原告,並當場交付現金新臺幣參拾萬元予原告點收無誤。其餘新臺幣伍拾萬元共分六期給付,自民國98年2月20日至民國98年7月20日止,每月一期,第一期至第五期按期於每月20日給付八萬元予原告,第六期於民國98年7月20日給付予原告十萬元。給付方法:匯入戶名丙○○設於頭城鎮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林嘉萍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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