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製造彈藥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77年11月間犯86年11月24日修正公布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彈藥罪,經本院於87年9月14日以86年度訴字第32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79年10月31日以前,且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乙類第3目、第4條第2項所定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9條第1項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乙類第3目、第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