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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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50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6年7月2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簡易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