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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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781號
原   告  鄒宗仁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豪營造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2,00
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告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 重簡 字第 781 號裁定(104.08.0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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