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022號
原 告 詹珮苓
訴訟代理人 成旭昇
被 告 大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科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 律師
林其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28日上
午10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原告通知被告交屋之交屋通知書供本
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