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罰金壹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8、10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林勝木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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