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盛柔鳳 被告 劉嘉琪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上易字第205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林明俊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