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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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世傑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世傑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5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69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4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61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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