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崑達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崑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崑達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詹駿鴻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