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1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承濬
選任辯護人蔡承學律師
陳屏樺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委任辯護人,辯護人聲請再開辯論,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1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承濬
選任辯護人蔡承學律師
陳屏樺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委任辯護人,辯護人聲請再開辯論,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