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1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承濬

選任辯護人蔡承學律師

陳屏樺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委任辯護人,辯護人聲請再開辯論,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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