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32號

原告 王奕婷

被告 游于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30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依其智識經驗,能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欺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詐欺犯罪之目的,亦可能遭他人使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而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竟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6月5日上午9時34分許,將其所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辦理約定轉帳帳號後,於同年6月6日上午10時許,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透過通訊軟體LINE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筱筱」之詐欺集團成員,供其所屬詐騙集團做為提款、轉帳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5月11日8時42分前某時日起,向原告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至系爭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掩飾其來源及去向,並致原告受有60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6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有前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偵審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上開詐欺行為,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60萬元之金錢,致其受有財產損害,而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其財產上損害60萬元,自屬有據。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就其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部分,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11月30日(見附民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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