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告唯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張雅涵

被告 王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違約金起算日「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應更正為「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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