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駿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丁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家誠 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00,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規定,徵收調
解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