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蕙芳~B法官鍾素鳳~B法官紀凱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