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瑞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字第11657號、
101年度執聲字第3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瑞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唯有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始有定執行刑之權限。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係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2月18日以100訴字第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偽證罪,係經本院簡易庭於101年10月8日以101年簡字第60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準此可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附表:受刑人李瑞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5月13日│99年4月2日、│││││99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60號│偵字第21329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簡字第│││事實審││653號│605號│││├────┼────────┼────────┼────────┤││判決日期│101年1月30日│101年9月13日││├───┼────┼────────┼────────┼────────┤││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簡字第│││判決││653號│605號│││├────┼────────┼────────┼────────┤││判決│101年2月18日│101年10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194號│執字第116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