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92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雙方所簽訂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25條前段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
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所屬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經查,原告總行設於「臺北市
○○區○○○路○段○○○號26、27樓」,故當事人間所合意
管轄之第一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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