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7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桃簡字第72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下午5時在本
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
款明細資料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雖被告到場抗辯無清
償能力,惟此抗辯顯無理由,本院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鄭敏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