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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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86號上訴人 陳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玉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