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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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慶諭 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案雖業經本院判決被告有罪在案,然因被告依法提起上訴,故本院認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黃文進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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