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勞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七0號
上訴人台北市橡膠製品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陳坤山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右一人複代人 張仁興 律師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翁昭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鐘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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