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陳慶諭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起執行羈押,並另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燦都法官劉興浪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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