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九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雄甲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一五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法官范惠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