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一四號
聲明人即上訴人丁○○
丙○○戊○○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明人聲明由乙○○之繼承人丁○○、丙○○、戊○○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丁○○、丙○○、戊○○為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訴訟程序於裁判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乙○○於本院裁判前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死亡,聲明人聲明由乙○○之繼承人丁○○、丙○○、戊○○承受訴訟,並檢具應由丁○○、丙○○、戊○○為乙○○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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