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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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 蔡易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重鈞 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芮伶
法官陳卿和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