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93號上訴人里度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吉瑜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因確認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伍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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