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43號上訴人 羅韋聰
柯志瑋 被上訴人 新芳 商行即方 江妙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