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莉菱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被告 林榮福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
二、被告答辯: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榮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101年度交易字第57號)在案。揆之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是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傅曉瑄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