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13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0,33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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