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13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0,33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