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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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02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
第1項但書、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二)具狀陳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件,另備繕本1份。並
提出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