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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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02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
  第1項但書、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二)具狀陳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件,另備繕本1份。並
   提出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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