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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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新臺幣3250元,經本院於民
國98年11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