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321號
原   告 乙○○
      丙○○
      甲○○
上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元(計算
式:土地公告現值5,600元×被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2㎡=179,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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