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6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平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伍佰 肆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56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平琦│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39%│││116528││月1日起│││││4元│││││├──┼───┼─────┼──────┼──────┼───────┤│002│新臺幣│王平琦│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39%│││416431││月1日起│││││1元│││││├──┼───┼─────┼──────┼──────┼───────┤│003│新臺幣│王平琦│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39%│││90325││月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平琦│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6528││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王平琦│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643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新臺幣│王平琦│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325││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5614號)
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461萬元及10萬元(證二),利率均依年利率2.39%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
1.33%計算,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三),依前揭契約第六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07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立約人對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此經聲請人於107年10月3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證四),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5,419,92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
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三份。
三、臺幣利率表乙份。
四、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五、放款帳卡三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