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永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永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29號、103年度易字第623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判決,且於105年1月2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宋永義因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詹立瑜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宋永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25日│101年1月27日│102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207號│偵緝字第207號│偵字第2609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89│102年度訴字第589│103年度易字第20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103年9月5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89│102年度訴字第589│103年度上易字第││││號│號│24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4日│102年11月4日│103年12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47號│執字第3247號│執字第3881號││├────────┴────────┼────────┤││編號1至2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3至6曾定應執│││(103年7月1日執行完畢)│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至7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日│102年4月1日│102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09號│偵字第2609號│偵字第2609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00│103年度易字第200│103年度易字第20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5日│103年9月5日│103年9月5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03年度上易字第│103年度上易字第││││2453號│2453號│24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881號│執字第3881號│執字第3881號││├────────┴────────┴────────┤││編號3至6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至7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7日│102年1月21日│102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108號│少連偵字第36號│少連偵字第36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訴字第629│103年度訴字第629││││1020號│號、103年度易字│號、103年度易字│││││第623號│第6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8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訴字第629│103年度訴字第629││││1020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23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55號│執字第1179號│執字第1179號││├────────┼────────┴────────┤││編號1至7號曾定應│編號8至17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21日│102年2月1日│102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36號│少連偵字第36號│少連偵字第36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9│103年度訴字第629│103年度訴字第629││││號、103年度易字│號、103年度易字│號、103年度易字││││第623號│第623號│第6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9│103年度訴字第629│103年度訴字第629││││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79號│執字第1179號│執字第1179號││├────────┴────────┴────────┤││編號8至17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8日│102年4月3日│102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36號│少連偵字第36號│少連偵字第36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9│103年度訴字第629│103年度訴字第629││││號、103年度易字│號、103年度易字│號、103年度易字││││第623號│第623號│第6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9│103年度訴字第629│103年度訴字第629││││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79號│執字第1179號│執字第1179號││├────────┴────────┴────────┤││編號8至17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16│17││├────────┼────────┼────────┼────────┤│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9日│102年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36號│少連偵字第36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9│103年度訴字第629│││││號、103年度易字│號、103年度易字│││││第623號│第6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9│103年度訴字第629│││││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79號│執字第1179號│││├────────┴────────┴────────┤││編號8至17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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