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己○○戊○○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被告元皇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上訴字第6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政庭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茱宜

更多裁判書